公司通過自查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是否會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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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因此,公司通過自查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發表于: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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